律師法

20160712-第一百零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為原確定議決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為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聲請再審議之程序,除應附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外,另規定聲請再審議者,應向為原確定議決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聲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