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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60712-第七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為斷,且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與懲戒事件相關之刑事案件於偵審中時,得否停止懲戒程序之問題,爰參考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九條,明定於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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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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