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七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前項第一款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增訂律師懲戒委員會就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決議之情形,如本條第一項。

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違背移付懲戒程序規定之情形,如屬不可補正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逕為不受理之決議;惟如屬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時,始得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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