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評議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迴避之情形者,不計入應出席之人數。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評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評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評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召開評議會之出席人數、決議方式及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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