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律師之保密義務。蓋唯有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外洩之條件下,當事人始有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率之溝通與交流,其律師方能根據充分、正確之資訊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並阻止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故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交流,不容國家侵入窺知。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交流事項,為律師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此項保密義務係律師之基本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弁護士或曾為弁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