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應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如提供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等,故增訂本條規定,以示教化。

三、本條規定之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從事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宜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於律師倫理規範另定之;倘律師有違反上開規範所定之相關規定,即屬違反本法所定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事,並視其情節重大與否而列為應否移付懲戒之事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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