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律師於各高等法院、各高等法院檢察署、各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高等法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全國律師公會。
律師於各地方法院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地方法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各該地方律師公會。
律師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免予繳納服務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服務費之費率與收取方式由全國律師公會統一訂定之。但每案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任一律師每年繳納之服務費不得逾該地方律師公會每年度月費總和之一半。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新制,增訂「隨案繳納服務費」之配套措施,律師於各地方法院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地方法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各該地方律師公會;隨案繳納服務費應由全國律師公會統一明訂之,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三、律師於各高等法院、各高等法院檢察署、各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高等法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全國律師公會,再由全國律師公會統一分配給各地方公會;律師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則免予繳納服務費,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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