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評議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迴避之情形者,不計入應出席之人數。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文字內容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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