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評議會議決後,應作成議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主區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出席評議委員長、委員應在議決書簽名。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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