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議決後,應作成議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主區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出席評議委員長、委員應在議決書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