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被付懲戒人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議決請求覆審者,應於議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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