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十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於收受意見書或申辯書或於前項規定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速將全卷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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