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十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固已為若干規定,惟因行政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等,均有規定,爰設準用條文,俾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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