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
前項所稱之合署事務所,係指律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事務所之經營型態,斟酌現況並參考我國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獨資、合署及合夥事務所三種型態。另於本條第二項規範合署事務所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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