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並互推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監事:一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依章程之規定,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