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並互推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監事:一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依章程之規定,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理由同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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