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應於收受律師入會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准予入會之決定或將拒絕入會之決定送請全國律師公會審核。
全國律師公會應於收受前項拒絕律師入會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審核決定。
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公會逾期未決定者,自期滿之日起,視為已入會。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律師公會之入會審查流程符合公正、公開等原則,參酌行政程序法之精神,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審查入會申請案及全國律師公會為審核決定之時限;逾時限未予決定者,該申請入會案應視為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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