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全國律師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與修正。
三、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四、章程所訂其他事項。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律師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之意思決定機關,其就全國律師公會之章程、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與修正、財務(預算決議與決算承認)及章程所訂其他事項應有決定權,爰增訂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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