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區會員: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准予入會登記之律師。 二、兼區會員: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准予兼區入會登記之律師。 兼區會員不計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人數,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各該地方律師公會章程限制行使之權利。 兼區會員之入會費及月會費,於該兼區地方律師公會之主區會員未滿六十人者,各項會費不得超過主區會員之二分之一;於該兼區地方律師公會之主區會員六十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主區會員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