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所諮詢或商議之事項應為答復。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律師公會既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基於律師自律自治精神,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負有指導、監督之權責,爰增訂地方律師公會負有答復全國律師聯合會諮詢或商議事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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