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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60712-第八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被付懲戒人或原移送懲戒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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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60712-第八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