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八十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訊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事件之審議與民、刑事訴訟不同,或涉及委任人之秘密及被付懲戒人之名譽,於議決前,不宜公開,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對被付懲戒人之訊問及調查,均不公開。惟被付懲戒人如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就保障被付懲戒人之立場言,律師懲戒委員會自得公開其程序,故於第一項但書予以增訂。

三、又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時,應於囑託函文中,表明調查程序不公開或公開之意旨,俾受託法院或相關機關得依適當之程序進行調查,爰增訂第二項以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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