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代表人。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執行本法及章程所定之理事長職務。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前條新增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依法登記為社團法人之規定,並參照日本辯護士法第五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代表人,第二項則規定副理事長為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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