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六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理事及監事之選任。
二、預算之議決及決算之承認。
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四、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五、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為公會之最高意思決定之權力機構,其就公會之人事(理、監事之選任)、財務(預算議決與決算承認)、章程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應有決定權,爰於本條明定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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