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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60712-第六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移送懲戒團體移送懲戒時,應提出移送書及其繕本。
前項移送書,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明定移送懲戒之方式及移送書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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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60712-第六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