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委任人權益為目的。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成立目的及其法人格。
三、第二項固直接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惟全國律師聯合會仍應依民法第三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始得成立社團法人。是以,本法修正通過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即向法院聲請辦理社團法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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