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入會登記之申請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層轉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入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因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四、於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守則,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地方律師公會拒絕層轉前項入會登記之申請,應附具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核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