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入會登記之申請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層轉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入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因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四、於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守則,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地方律師公會拒絕層轉前項入會登記之申請,應附具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核並通知申請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辯護士法第十二條規定,賦予地方律師公會對於申請執業入會登記有實質審查權,並明定地方律師公會拒絕層轉全國律師聯合會登記入會之事由,以發揮律師公會自治之功能。此外,地方律師公會應將拒絕層轉登記之申請案,附具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核,並應通知申請人,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包括職權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此外,自訴亦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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