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三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律師單獨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之型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經營型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律師設立事務所之三種型態。

三、第二項為獨資事務所之定義。

四、第三項為合署事務所之定義及對外之責任分擔。

五、第四項為合夥事務所之定義及對外之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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