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三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律師單獨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之型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經營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