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地方律師公會成立目的及其法人格。

三、第二項固直接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惟地方律師公會仍應依民法第三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法院)登記,始得成立社團法人。是以,本法修正通過後,各地方律師公會皆應向法院聲請登記為社團法人。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