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設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體現律師自律自治精神,關於非屬個人執業型態,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所屬會員應有相當程度之掌握,故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申報義務。

三、為使一般人瞭解當地之律師執業型態,於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予揭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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