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71031-第七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61025070200800 增訂

律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應持續進修。
前項進修之時數、方式、折抵、豁免及未依規定進修之處置,由全國律師公會於律師在職進修辦法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於律師自治精神,並保留律師進修之彈性,律師在職進修之時數、方式、時數折抵及進修豁免,及未依規定進修之處置,參酌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宜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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