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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71031-第七條之三修法歷程
bill-1061025070200800 增訂
領有專門領域進修證明之律師,就其於專門領域所受任之案件執行職務時,應依各該專門領域之專業標準,善盡律師職責。
律師承辦案件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之律師,就其委任案件,應可期待較一般案件,更能善盡其律師職責,故律師承辦上開種案件,如執行職務未達該專門領域之專業標準要求,則視同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如情節重大,應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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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71031-第七條之三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