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71031-第七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061025070200800 增訂

律師持續進修專門領域課程者,得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應定期更新。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頒發與更新辦法,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社會變遷,民眾法律需求趨於複雜化及專業化,為使民眾得以律師之專業領域選擇律師,增訂律師持續進修專門領域課程者,得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民眾可依此進修證明選擇專業律師,進修證明應定期更新之,以期律師之專業能力與時俱進;專門領域進修證明之頒發與更新辦法,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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