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公會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基本資訊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字號。外國律師,應記載其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五、事務所名稱、設立日期、地址、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懲戒紀錄。
八、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予以勸告或告誡處置之紀錄。
律師得於前項之律師查詢系統自行選擇是否公開下列各款資訊: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二、進修紀錄。
三、專門領域進修證明。
四、曾獲特殊獎勵。
五、服務項目。
六、收費標準。
七、其他過去及現在之經歷有助於律師進行廣告宣傳或方便委託人認識據以委託律師之資訊。但受下列限制:
(一)記載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歷時,僅得記載其服務年資,不得記載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及起迄時間。
(二)除記載學校兼課外,不得記載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
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紀錄如為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自懲戒決議確定後,逾五年者,不對外公開。第一項第八款之紀錄,自處置確定後,逾三年者,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