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收費標準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