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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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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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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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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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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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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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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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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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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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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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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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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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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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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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備置簿冊,登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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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本法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其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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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得酌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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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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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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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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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應具申請書,載明天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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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登記核准後,非公務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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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備置簿冊登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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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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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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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經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得扣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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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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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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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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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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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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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或未於第十五條所定之期限內處理者,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監督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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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非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後,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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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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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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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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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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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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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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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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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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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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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協調連繫本法執行之相關事項;其協調連繫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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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依本法規定應申請登記或許可者,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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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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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