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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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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9, lawline_id=19950712-第三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