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