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經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得扣押之。
對於前項之命令、檢查或扣押,非公務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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