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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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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9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29, lawline_id=19950712-第二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