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