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
一、關於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
二、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及法院調查、審理、裁判、執行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
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
四、關於行政罰及其強制執行事務者。
五、關於入出境管理、安全檢查或難民查證事務者。
六、關於稅捐稽徵事務者。
七、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者。
八、專供試驗性電腦處理者。
九、將於公報公告前刪除者。
十、為公務上之連繫,僅記錄當事人之姓名、住所、金錢與物品往來等必要事項者。
十一、公務機關之人員專為執行個人職務,於機關內部使用而單獨作成者。
十二、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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