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
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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