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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19950712-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50712-三讀 制定
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本法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其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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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9, lawline_id=19950712-第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