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辦理協調連繫本法執行之相關事項;其協調連繫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依本法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如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法務部辦理之。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登記、公告或其他事項之管理,法務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益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