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7-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202103163670000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說明
一、參照本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主要係在保障人格權。惟近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在網路發達之時代,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將在彈指之間發生,故事先預防與事後即時處理皆為重要。且參照各國資訊隱私保護義務之最高罰鍰相關立法,顯見我國罰鍰與國際間規定存有嚴重落差。如韓國訂有相當新台幣八百萬元(四億韓元)之罰鍰;日本則約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一億日圓);新加坡為企業之10%營業額或新台幣二千萬元(一百萬新加坡幣);歐盟為企業之2%營業額或新台幣三億元(一千萬歐元)等。

二、綜上所述,故將罰鍰上限提高二十倍,調至一千萬元,並為督促非公務機關盡速、即時改正違法狀態,罰鍰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符合比例原則,維護人格權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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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63680000 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說明
現行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蒐集之特定個人資料」、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限制」,最高僅可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惟確保罰則具嚇阻之效,爰將罰鍰金額修正提高至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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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三讀 全文修正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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