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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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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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