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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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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