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一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呈請註冊。
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特別顯著,並應指定名稱及所施顏色。
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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