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七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非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為代理人,不得為商標註冊之呈請及其他程序,並不得主張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
前項代理人除有特別委託之權限外,於本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之一切程序及訴訟事務,均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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