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評定依評定委員三人之合議,以其過半數決之。
評定委員由商標局長就各該事件指定之。
評定委員於該事件有利害關係或向曾參與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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