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評定得就書狀評決之,但認為必要時,應指定日時,傳集當事人,口頭辯論。
關於評定之各當事人,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時,評定不因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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