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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351031-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對於評定之評決有不服時,自評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請求再評定,其一切程序,適用關於評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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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351031-第三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