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請求評定時,應呈請求書於商標局,凡關評定事項,各當事人所呈之書狀,商標局應抄示對手人,令依限具書互相答辯,並得發詰問書令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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